翼支付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特约商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乙方:[ 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信、平等、自愿、双赢的原则,签约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定义
1.特约商户,是指因其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服务协议,由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协议为其完成资金结算的经营主体。本协议中特指甲方。
2.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公司。本协议中支付机构特指乙方。
3.条码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4.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支付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5.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6.支付账户,是指根据客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记录资金余额的电子簿记载体。但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7.信息技术服务费,是指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支付服务,特约商户应向支付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特约商户权利义务
1.真实交易。特约商户应当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约定业务,按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使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场景及业务范围使用,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其他商户或个人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支付机构清算。
2.合法交易。特约商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确保交易合法性,确保支付指令中的信息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损害支付机构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接受支付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开展的业务监督和检查。
3.资金安全。特约商户在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有权提取其账户余额,但不得主张利息等收益。
4.实名制。特约商户应向支付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使用单位账户作为结算账户的,还应当提供特约商户合法持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以及因落实反洗钱义务和人民银行实名制管理要求所需的其他信息或证明文件。特约商户应确保此类文件及入网申请资料的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前述文件或信息发生变更时,特约商户应及时以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支付机构。
5.系统对接。为实现本协议目的双方需进行系统对接的,特约商户应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与支付机构系统进行对接并负责自身业务平台的安全管理和运营维护。
6.支付指令。特约商户应确保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技术标准发送支付指令,将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发送至支付机构系统。特约商户接到支付机构系统反馈的交易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该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否则特约商户均应对该指令处理状态进行再确认,以便决定是否重新发送支付指令。
7.受理标识。特约商户应在其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展示支付机构的受理标识。
8.平台权限管理。特约商户需要在支付机构系统平台注册入网或其他操作的,特约商户应自行妥善保管商户名称、密钥、密码等登录设备和账户信息,所有使用登录用户名、密码以及联调接口上传的行为均视为特约商户基于合法、完整授权的行为,因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由特约商户自行承担。
9.交易凭证。特约商户应妥善保留足以表明其与客户发生真实交易及交易明细的各类交易凭证,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10.客户争议处理。特约商户应妥善处理客户争议,具体如下:
(1)特约商户应妥善处理与客户(消费者、持卡人等)之间的交易纠纷,特约商户与客户之间非因支付机构原因引发的争议,均由特约商户自行解决、自行承担责任,与支付机构无涉。若因特约商户多次(两次及以上)遭受客户或第三方投诉,则支付机构有权暂停服务并责令特约商户限期整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2)如特约商户客户由于非授权支付拒绝为某笔交易付款,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I.特约商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根据交易订单合格地送达或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如特约商户未能提供该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特约商户应当向支付机构返还支付机构已经与特约商户结算的当笔拒付交易的资金。
II.在单个自然月内,特约商户非授权交易金额或交易笔数累计占到当月交易的总金额或总笔数的十万分之五时,或引起舆情/多个(两个及以上)客户监管投诉时,特约商户需根据支付机构在此后发出的具体措施采取对应的配合工作联合防御相关交易风险。如特约商户在收到支付机构通知后的7日内未采取措施控制的,支付机构有权因此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III.特约商户应将其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信息进行上送到支付机构,便于双方共同控制非授权支付的发生,保障客户权益。上送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账户、商品名称数量、用户IP、购买人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相关信息。
非授权支付指支付服务在特约商户网络平台上完成电子交易主张该交易非本人意愿或非本人授权,否认交易并拒绝付款。
(3)为了保证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及有效交易,如特约商户调用支付平台免密支付功能时,特约商户需获得其客户在其业务平台支付授权验证,以防范业务风险。
11.交易协查。相关国家机关、银行、银行卡组织、清算机构、行业协会、支付机构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或需要查明交易情况,要求提供相关交易凭证时,特约商户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足以证明交易人身份信息、交易内容客观真实的交易证明。
12.安全保障。特约商户应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受理终端、签购单、签购结算单、支付标识牌等设备及物料仅能在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允许或放任第三方使用。
13.系统安全。未经支付机构事先书面许可,特约商户不得篡改或向第三方提供支付机构的系统接口、接口技术、支付服务、安全协议、数据、证书及相关资料。
14.信息传输。特约商户应及时、准确传输交易验证信息,确保交易数据完整、准确,不得擅自篡改。
15.信息保护。特约商户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客户信息,禁止留存支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支付机构有权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特约商户应予配合。特约商户违反约定存储前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机构有权立即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并要求特约商户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16.消费者权益保护。特约商户应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使用各种支付方式的消费者均享受一致性公平待遇,不得向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消费者转嫁或变相转嫁支付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不得无理拒绝消费者使用已经开通的支付方式,不得就本协议约定业务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17.协助配合。特约商户应协助支付机构做好有争议交易、异常交易、风险交易的调查核实、投诉处理等工作。配合支付机构或支付机构委托的服务公司的维护和回访工作。配合支付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对交易主体及交易的评估、监测、检查工作。
18.分账服务。特约商户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须对交易资金做分账的,支付机构根据特约商户提供的交易指令中附带的结算方案将对应的金额结算至指定银行账户中(对应结算账户以本协议中附件4所列账户为准)。特约商户应向支付机构如实提供分账方相关经营资质材料与合作协议,并对其分账方进行必要的资质审核、巡检和风险评估,对分账方提交的资料以及业务的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后续若因特约商户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变更分账方、结算账户或结算方案,需提交附件4《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申请,每次提交均需完整填写所有最新的分账方及结算账户信息并由特约商户盖章。
19.合单服务。特约商户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需支持用户通过该服务,仅进行一次支付操作,既可同时支付多笔订单的款项。支付机构根据特约商户提供的交易指令中上送的多笔订单信息,对多笔业务订单合并为一笔支付请求,用户仅需支付一次。特约商户应按支付机构业务接入管理规范要求如实提供子单参与方相关经营资质材料与合作协议(对应的子单参与方以本协议中附件5所列清单为准)。后续若因特约商户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变更子单参与方,可由特约商户提交附件5《合单支付关系绑定信息表》申请,每次提交均需完整填写所有最新的子单参与方信息并由特约商户盖章,经由支付机构审批后方可生效。
20.信息披露。特约商户同意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支付机构有权披露或提供特约商户的相关商业信息:
(1)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要求支付机构提供商户的相关商业信息的;
(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行政、司法、执法机关要求支付机构提供商户的相关商业信息的;
(3)客户投诉商户,并要求支付机构提供商户必要的相关商业信息的。
本协议所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单号、交易凭证、资金流水等交易信息。
21.风险防范。特约商户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和防范违法和违规的资金操作。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特约商户自行承担。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
(2)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3)从事任何非法交易行为,如洗钱、套现、赌博等行为。
(4)使用盗窃、伪造的银联卡账号或无效银联卡账号交易。
(5)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6)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可能侵害互联网系统的行为。
(7)利用盗窃、伪造、非法的第三方支付账号或无效的第三方支付账号进行交易。
特约商户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支付机构受到损害的,特约商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支付机构权利义务
1.系统安全。支付机构应不断完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处理及时、准确、连续、安全、可溯源。
2.系统稳定。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付系统持续、稳定运行。遇有系统维护、升级等需要时,支付机构有权暂时中止系统运行,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或书面通知支付机构,并预告恢复日期。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暂停系统的,支付机构应在系统暂停后及时通知特约商户,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系统对接。为实现本协议目的需要进行系统对接时,支付机构应提供完整的技术接口,并协助特约商户完成系统对接。若技术接口发生变化时,支付机构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特约商户。
4.资金安全。支付机构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不得以待结算资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5.信息安全。支付机构应当确保特约商户信息安全,对特约商户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特约商户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支付机构有权披露特约商户及相关交易信息:
(1)相关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2)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需的情形;
(3)为处理客户纠纷争议所必须的情形;
(4)支付机构按照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形;
(5)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
6.账户安全。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支付账户管理制度,防止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开展异常账户风险监测,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7.按指令交易。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支付机构应严格执行特约商户发出的支付指令,按照特约商户要求完成资金转移。支付机构如对特约商户发送的支付指令存在疑义,有权暂停处理,并及时联系特约商户了解情况。
8.支付结果反馈。支付机构系统完成付款后,应通过平台系统将结果及时传送给特约商户,以便特约商户根据支付结果及时向其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9.资质审核。具体业务产品、服务类型是否对特约商户适用,以支付机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就不同的支付服务类型,支付机构有权要求特约商户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资料并进行审核。双方合作期间,特约商户应确保该资质资料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如监管机构提出新的监管要求,特约商户应按照新监管要求对资质资料进行更新或补足。对资质、资料不满足监管要求或未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的,支付机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10.业务监测检查。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建立、落实风险交易监测与检查,对商户及交易情况持续进行监测、检查,并有权对监测到风险开展风险管控措施,防范交易风险。
11.客户服务。特约商户有权将属于第三方支付范围的业务咨询、客户投诉、障碍申告等事务转交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转交事务后及时、妥善处理,并反馈给特约商户。
12.银行合作。支付机构合作银行、卡种、支持的支付方式、限额等信息,详见支付机构系统页面或指定网站。
13.银行合作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及与银行合作情况,支付机构可能调整所支持的支付服务类型、银行卡类型及支付限额,具体以客户付款时允许的资金额度或平台展示为准。
14.风险评估。支付机构建立并动态调整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支付机构有权单独或合并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强化交易监测、增加检查频率、调整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及交易类型、要求交纳或调整保证金、延迟结算等风险管理措施,对触发特定风险事件/情形的商户,支付机构还可以采取要求立即整改、撤销交易、扣除商户保证金、冻结交易款项、中止或终止支付服务等措施。
15.交易限额。支付机构应当结合商户风险等级及交易类型等因素,设置特约商户单笔及日累计交易限额并动态调整,该等具体额度以支付机构系统展示为准。
16.培训与咨询。基于业务实际情况,支付机构可以向特约商户提供相关支付产品体系培训和咨询服务,具体方式及频率双方另行协商。
17.交易安全。为提升交易安全性,若特约商户在协议期间连续3个月(含)未发生交易,支付机构有权对特约商户重新核实身份,若无法核实的,支付机构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议,对特约商户进行冻结或者注销。若特约商户在协议期间内连续12个月(含)未发生交易,支付机构有权终止本协议,对特约商户进行注销。
四、特定业务规则
1.针对不同类型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制定了不同的监管要求,以下第2款、第3款分别约定,特约商户从事相应业务时应遵循该条款约定,特约商户未使用相应业务的,则该条款对特约商户无约束力。
2.网络支付业务适用
(1) 如合作业务涉及翼支付个人账户充值,其翼支付个人账户的注册登记、充值及使用应参照支付机构官方网站www.bestpay.com.cn或客户端公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2)如果特约商户选择服务中涉及到银行卡代收、快捷支付等产品,则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与持卡人签订委托扣费协议,取得持卡人委托授权。特约商户需在正式上线前提交委托扣费协议版本给支付机构备案(如后续版本变更,变更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支付机构),该委托扣费协议内容应包括持卡人授权支付机构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代收的条款、持卡人的签名或盖章、授权银行卡相关信息等。如银行方有要求,特约商户还需授权支付机构按照监管相关规定将持卡人信息提供给银行方进行鉴权。当持卡人对扣款授权提出异议时,特约商户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出具委托扣费协议原件。
(3)特约商户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业务风险事件(指经核实为使用支付业务导致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的事件)金额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05%或风险事件交易笔数不超过全部交易笔数的0.005%或不引起舆情/多个(两个及以上)客户监管投诉(上述比例即为风险系数)。若风险系数超出上述任一百分比,支付机构有权立即采取本协议载明的风险控制措施。
3.银行卡收单业务、条码支付业务适用
(1)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交易各方应遵守银联关于银行卡相关交易的规定。
(2)支付机构向特约商户提供POS机具受理银联卡相关交易的,特约商户应对POS终端机具妥善管理、使用,如有损坏或遗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按照人民银行监管要求,为防范支付风险,支付机构有权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对POS终端机具及为其提供通讯的通讯设备的物理位置进行必要的监控。
(4)特约商户变更POS接入电话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征得支付机构同意,由支付机构协助变更装机地址,特约商户不得擅自移机。
(5)特约商户如需使用移动POS,应事先取得支付机构同意,特约商户仅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漫游区域内使用移动POS,支付机构有权通过技术手段对该等移动POS及相关设备进行漫游区域限制以及位置监控。
(6)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支付机构可以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移机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停止收单服务并收回受理机具。
(7)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特约商户,应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五、争议交易处理
1.合作期间,特约商户多次(三次及以上)遭受消费者或第三方投诉,支付机构可以拒绝为特约商户提供涉及该消费者的支付服务,如特约商户提交该消费者的书面确认文件,并加盖特约商户公章,支付机构可以继续提供相应的支付服务,但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特约商户自行承担。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支付机构有权向特约商户相应地暂停支付或索回同等金额结算资金:
(1)发卡银行判定持卡人基于合理事由拒绝支付或索回已支付的款项,具体事由以银行通知为准;
(2)持卡人拒付、上游通道要求赔付或发卡行退单;
(3)特约商户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协议约定提供交易协查所需交易凭证的;
(4)用户否认交易,且特约商户无法提供足以证明交易人身份信息、交易内容客观真实的交易证明;
(5)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的;
(6)网络延迟等原因导致系统错误、重复支付等构成不当得利的。
特约商户如有异议,应及时向要求协查方提出异议、进行磋商,特约商户与协查方达成一致后,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对相关资金进行结算。
六、风险事件处理
1.当发现特约商户可能存在可疑交易、非法交易或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情况,支付机构有权冻结特约商户未结算资金并中止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并通知特约商户协调解决。若冻结期限内支付机构未收到有权机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明确处理要求的,待事件处理结束后与特约商户进行最终资金结算,冻结期内的待结算资金支付机构无需支付利息。
2.当发现特约商户调用支付机构系统接口频率异常时,支付机构有权中止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并通知特约商户协助核实情况,如接口异常调用情况属实,支付机构有权要求特约商户进行整改并赔偿支付机构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支付机构未进行整改,支付机构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特约商户需向支付机构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交易总金额的1%),支付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特约商户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特约商户应承担由此给支付机构带来的损失。
3.特约商户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与客户沟通解决相关投诉和风险事件,如未能在一个工作日内解决,支付机构有权要求特约商户执行先行赔付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当客户否认交易或声称资金被盗,且特约商户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有效证明确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损失的。
(2)当支付机构支付渠道或银行卡组织要求执行先行赔付的情况。
(3)当出现越级投诉或通过媒体传播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或导致支付机构负面舆情的情况。
4.先行赔付资金应优先从特约商户的保证金或冻结款中扣除,如特约商户保证金或冻结款不足以支付先行赔付资金的,支付机构有权直接从特约商户未结算资金中扣除。同时,特约商户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如特约商户冻结款、未结算资金和保证金都不能足额支付先行赔付资金时,应向支付机构主动存入相应金额用于赔付。如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或足额支付赔付金额,则支付机构有权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损失均由特约商户承担。支付机构有权追究特约商户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在处理先行赔付事件中,双方应尽力避免任何一方出现声誉风险损失。
5.若因支付机构支付渠道要求支付机构先行赔付或其他情况导致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垫付款项的,支付机构有权按照垫付资金金额每日0.05%的标准向特约商户收取违约金,如特约商户逾期超过十日仍未付清支付机构所垫款项的,支付机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特约商户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6.若因支付机构支付渠道由于交易退单扣除了特约商户的结算款项,支付机构有权直接扣取特约商户在支付机构的未结算资金,若未结算资金不足以抵扣,则直接从留存的保证金进行抵扣,若仍不足以抵扣,支付机构有权向特约商户追收,并按前款执行。
7.支付机构如发生某笔交易被调查事件(即“调单”),支付机构将及时通知特约商户,在“调单”通知发给特约商户的一个工作日内,特约商户应根据支付机构要求提供具体的交易单据及相关交易明细,并及时联系客户处理,否则支付机构有权采取冻结未结算资金和先行赔付操作,且特约商户需承担由此给支付机构带来的一切损失。
8.发卡银行/账户机构有权根据客户的合理请求拒绝或索回向支付机构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相应地,支付机构也会向特约商户拒绝支付或索回其款项。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由于特约商户原因导致交易不合法或不可执行;
(2)交易中有任何偏离本协议条款的情形;
(3)特约商户没能提供服务或所提供的服务与客户购买不符;
(4)特约商户未能提供交易对应的客户消费记录或相关证据;
(5)特约商户向客户收取的价格超过特约商户以现金方式收取相关价款的价格;
(6)客户否认交易或声称资金被盗;
(7)其他支付机构规定的情况。
9.先行赔付条款
(1)在发生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时,由特约商户先行赔付:
I.客户拒付、支付渠道要求赔付或发卡行退单;
II.当发卡银行/账户机构要求提供交易单据时,特约商户无法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提供必要的交易证明;
III.支付机构认为由特约商户先行赔付的其他情况。
(2)先行赔付操作
支付机构有权直接从特约商户冻结款、保证金或未结算的交易资金中扣除有关款项。若特约商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该等款项,则特约商户应在收到支付机构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先行赔付金额和保证金,否则支付机构有权暂停为特约商户提供服务。
(3)证据保留和提供
为使特约商户利益在发生客户拒付并索回款项时得到有效的保护,特约商户需保留与支付交易有关的证据十年以上。这些证据至少应包括电话录音、退款凭证、订单号、客户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服务内容、获取服务方式或地址、支付授权证明等。
七、退款事项
1.在本协议期限内,支付机构可接受特约商户对自用户支付之日至特约商户接到客户退款要求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的交易申请退款,退款金额将在下一期代收交易资金结算时一并扣除,若特约商户在支付机构平台内累计未结算交易金额小于退款申请金额,或经支付机构评估存在其它退款风险,支付机构有权拒绝特约商户提出的退款申请,但需说明原因。
2.如特约商户在支付机构平台申请退款成功,但因客户卡号注销等原因导致无法将款项正常退还给客户时,特约商户应取得客户必要信息并提供给支付机构后,由支付机构通过线下打款等方式退款给客户。支付机构完成退款后,再由特约商户将已退款项支付给支付机构。若特约商户直接向客户转账退款,由此引发的后果由特约商户自行承担。
3.退款时,支付机构将不再收取退款信息技术服务费(但因特约商户过错致使客户要求退款的情形除外),退返原已收取的交易信息技术服务费;若特约商户变更协议退款内容后,对变更前的交易发起退款,对应的退款交易结算规则,以变更前交易产生时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但支付机构上游合作方(如银行、银联等)若需另行收取相关费用的,则相关费用应由特约商户承担。
八、交易对账
1.对账方式:【 】
(1)支付机构通过数据传输方式在D+1日将对账文件推送至特约商户FTP地址,特约商户自行下载后核对账目。
(2)特约商户登录支付机构商家服务平台,自行下载对账文件后核对账目。
(3)其他:【 】
2.对账周期。特约商户应在收到对账文件后7日内完成账目核对并向支付机构反馈对账结果(包括实际到账资金与对账文件的匹配情况)。
3.差错处理:
(1)对账中发现差错情形时,特约商户应当在对账周期届满后7日内书面提出。支付机构应先根据其结算报表向特约商户支付交易资金,对差异部分双方应进行人工稽核、协商一致后,由支付机构统一在下一期交易资金结算时进行调整。除非特约商户就差异部分提供能够推翻支付机构系统数据的证明,否则结算金额以支付机构系统数据为准。
(2)资金结算金额起点为0.01元,逐笔计算,四舍五入,精确到分。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特约商户仍未收到结算资金或者收到的资金与结算报表不符时,应及时通知支付机构并指派人员与支付机构进行核对。特约商户怠于通知或核对而导致资金结算延迟的,就延迟期间支付机构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九、交易资金结算
1.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双方确定每日0:00点为日切时间,0:00点以后的交易为次日交易。
2.结算使用的货币与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3.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机构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所代为收付的任何交易资金,支付机构不开具发票。
4.采用实时扣收(即差额结算)的,支付机构向特约商户支付的结算金额为交易净额,即:成功交易金额扣除已退款金额、调账金额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后的余额。
5.结算账户。见签约产品信息。
特约商户若需要变更结算账户信息,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支付机构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结算周期
(1)D/T+N(N≥1)自动结算。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周期为D/T+N的自动结算服务,即由支付机构运营人员在系统内设定,按周期自动结算到特约商户指定账户。
(2)D+0结算。特约商户需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单结算服务的监管规定条件下与支付机构发起申请。
(3)如特约商户D+0提前结算业务存在疑似欺诈、虚假交易等风险,支付机构应及时告知特约商户并尽可能与特约商户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必要时支付机构可根据风险情况单方面调整特约商户结算周期或结算额度。
(4)如支付机构支付渠道需用户进行确认后才会结算资金给支付机构,则需等待确认指令或通知文件告知到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在收到确认指令或通知文件后按照特约商户结算周期进行自动结算服务。
十、信息变更
1.若任一方基于本协议项下的单方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登录支付系统予以变更或向对方发出通知;
2.后续因特约商户实际业务需要变更交易信息技术服务费率或结算方式,需另行申请并线下提交附件3《特约商户接入翼支付确认单》,每次提交均需完整填写并由特约商户盖章,经支付机构审批同意后进行配置,完成变更。
十一、信息技术服务费
1.计取规则。信息技术服务费计算方式为有效交易额乘以交易结算手续费率,或按笔计收。每笔交易信息技术服务费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四舍五入,每笔交易信息技术服务费金额下限为[0.01]元,不足0.01元按0.01元收取,精确到分。
2.结算方式
(1)实时扣收方式,即支付机构在每一笔交易金额中实时扣除交易信息技术服务费。
(2)集约服务费方式,为促进中国电信业务的快速发展,在协议期内, 在中国电信集团继续向天翼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集约服务费的前提下,天翼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按照集团发文约定的费率收取费用,纳入中国电信集团集约服务费,若后续电信集团发文针对产品集约费率标准作出变更,将按照最新费率标准执行。天翼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特约商户结算资金时不再重复扣取信息技术服务费。若中国电信集团中断向天翼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集约服务费,天翼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向特约商户实时扣收相应的交易信息技术服务费。若任一方对本协议约定交易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提出异议,双方根据合作需求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3.签约信息详见附件签约产品信息。
4.开票信息确认。特约商户的开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以其在支付机构商家服务平台中填写并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特约商户应确保其填写的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需变更开票信息,特约商户应及时在支付机构商家服务平台中自行更新。因特约商户提供的开票信息错误、不实或未及时更新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开具错误、无法抵扣税款、邮寄延误或丢失等)均由特约商户自行承担,支付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
1.特约商户需要的发票类型为以下第[ ]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票内容:[ ]
3.特约商户开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4.支付机构将交易信息技术服务费的发票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给特约商户,收件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
地址及邮编:[ ]
收件人及联系电话:[ ]
十三、保密条款
1.任一方应对下列信息保密:(1)一方明示或以行为表明应当保密的;(2)按商业习惯、交易惯例应当保密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价格策略或明细、技术资料及定向发送或传递的其他信息等;(3)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信息;(4)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等。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协议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任一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任一方可以基于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或专业顾问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或专业顾问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3.任一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十五日内,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应当将保密信息原件及复制件全部返还或销毁。
4.除非保密信息被权利方主动公开,否则本保密条款持续有效。
十四、知识产权与企业名称保护
任一方如需在相关网站、宣传材料、与第三人签署的协议等对外提供或展示的信息中使用对方的公司名称、字号、产品或服务名称以及商标、标识、LOGO等知识产权,应当事先取得对方盖章的书面授权或另行签署协议,为履行法定义务或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须的除外。
十五、廉洁从业
1.各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廉洁从业、禁止商业贿赂方面的规定。
2.任一方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干股、红利、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2)在合作方报销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及向合作方提出个人利益要求或参加任何可能对履约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3)私自与合作方就合作项目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透露有关招投标内控信息及企业商业秘密,或采用任何方式在项目中为家属和亲友谋利益;
(4)以洽谈工作等为名,邀请合作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友外出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3.任一方如发现其他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条款约定行为,应向该方上级领导或监察部门举报,被举报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打击报复。
十六、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突发疫情、政府行为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互联网业务的特殊性,电力中断、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等应视为不可抗力。
2.本合同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它方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3.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以上时,任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其他方。
十七、违约责任
1.一方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未按期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视情况单独或合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对方限期整改;
(2)要求对方重新实施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3)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或资金、扣回款项、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接口、收回或清除受理标识、调整服务类别或方式、要求提供保证金或调整额度、调整支付服务限额等风险防控措施;
(4)单方解除本协议;
(5)其他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可以采取的行为或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
2.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一方丧失市场主体资格或特定行政许可资质的;
(2)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存在其他被国家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3)一方触发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得提供或接受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情形;
(4)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3.任一方因违约行为或产生被单方终止协议的情形而导致其他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公告费、邮寄费、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费用、因保全产生的保险费或担保费用、因违约产生的行政处罚金额、司法仲裁文书中确定的应向第三人支付的金额等。
4.特约商户未按约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应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每日0.1%承担违约金。
5.特约商户应向支付机构支付的款项,包括应索回资金、逾期未支付的信息技术服务费、损失赔偿、违约金等,支付机构有权从特约商户未结算的交易资金、账户余额、其他待结算款项、保证金或特约商户在支付机构关联企业的待结算款项中予以扣除。
十八、特别告知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特约商户签订本协议时应确认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 账户。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对开立支付账户的特约商户作如下告知: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特约商户确认已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前述告知内容。
3.按照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条码支付、网络支付业务监管要求,支付机构发现特约商户疑似套现、洗钱、欺诈、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留存或泄露敏感信息、移机等风险行为,将对特约商户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或资金、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接口、收回或清除受理标识、终止服务等风险控制措施。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支付机构受到损害的,特约商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4.按照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特约商户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将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风险控制措施;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九、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支付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十、通知与送达
1.基于本协议的通知,应按如下方式进行送达:
特约商户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 ]
支付机构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 ]
2.任一方变更通知送达信息,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约定发送通知后,经过合理时间即视为送达。各方同意司法机关在争议解决中可按上述信息进行文书送达(包括电子送达)。
二十一、协议期限与文本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2.对本协议的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3.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月。任一方在合作期届满前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合作期限自动顺延1年(12个月),以此类推,顺延次数【 】次。
4.本协议文本一式【 】份,特约商户执【 】份,支付机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其他:【 】
二十三、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签约产品信息
附件2: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银行卡POS收单)签约表
附件3:《特约商户接入翼支付确认单》
附件4:《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
附件5:《合单支付关系绑定信息表》
附件6:网络与信息安全承诺书
甲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日期:[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日期:[ ]
附件1:签约产品信息
1.支付服务内容。特约商户使用支付机构如下服务::
线上支付
□ 线上聚合支付
□ 快捷支付
□ 银行卡代收
线下支付
□ 线下聚合支付
□ 智能POS银行卡收单
□ 四方聚合
□ 其他服务:[请在这里填写,如果没有的话则不填]
2.特约商户使用支付服务应用行业为[ ];特约商户为其客户提供服务的客服电话:[ ]。
3.特约商户使用支付机构服务的应用场景、业务范围,如下:
□ 线下收款码,商户名称:[ ],业务范围:[ ]
□ 线下付款码,商户名称:[ ],业务范围:[ ]
□ 公众号,公众号名称:[ ],业务范围:[ ]
□ 小程序,小程序名称:[ ],业务范围:[ ]
□ App客户端,App名称:[ ],业务范围:[ ]
□ 电脑web端网站,网址:[ ],业务范围:[ ]
□ 支付工具端外(h5链接),h5网址:[ ],业务范围:[ ]
□ 其他场景:[请在这里填写,如果没有的话则不填]
4.支付服务模式:
□收银台模式:特约商户业务系统的订单模块及前端页面模块通过联网方式与支付机构进行对接,特约商户通过其业务平台发起收款申请,同时特约商户前端页面跳转到支付机构收银台页面,特约商户客户在收银台发起交易指令,由支付机构支付平台直接或转发银行处理,并将交易结果返回特约商户业务系统。
□API模式:特约商户业务系统通过API接口与支付机构对接,特约商户调用支付接口发起收款请求,客户在特约商户页面或指定界面完成支付指令提交,支付机构处理交易并将结果通过接口返回特约商户业务系统。
□线下支付模式:消费者在实体场景中,通过面对面交易方式完成付款的支付行为。特约商户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收款终端受理支付请求,并由支付机构将交易结果通知给到特约商户。
□其他模式:[请在这里留空如果没有的话这里写上“\”]
5.信息传输及费用。双方通过[□网络专线、□VPN、□公网]传递业务信息,特约商户到支付机构的信息传输通道费用[□特约商户负责、□支付机构负责、□甲支付机构各负责一半、□费用为零],各端软硬件设备投入自行负责。
6.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特约商户应向支付机构支付 [ ] 万元的保证金,当发生需执行先行赔付情况时,用于向客户执行先行赔付。任何情况下特约商户不得以有保证金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或拒绝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收取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7.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为下列第[ ]方式,确认结算周期为[ (如D/T+1结算) ]。
(1) D/T+N(N≥1)自动结算。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周期为D/T+N的自动结算服务,即由支付机构运营人员在系统内设定,按周期自动结算到特约商户指定账户。
(2)D0结算。特约商户需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单结算服务的监管规定条件下与支付机构发起申请。
8.特约商户收取交易结算资金的结算账户为: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联行号:[ ]
付款摘要:[ ]
9.信息技术服务费
支付产品 | 产品小类 | 服务模式 | 支付方式 | 交易场景 | 服务费率 |
线上聚合支付 | □线上聚合支付 □线上聚合支付(延迟交易) □线上聚合收银台 | □API模式 □收银台模式 □API模式(合单支付) □收银台模式(合单支付) | □B2B网银支付 □B2C网银支付 □微信 □翼支付 □支付宝 □云闪付 □京东支付 | □APP □H5 □公众号(JSAPI) □小程序 □Web | [ ] |
快捷支付 | □储蓄卡 □信用卡 | □支付时有短信 □支付时无短信 | [ ] | ||
银行卡代收 | □银行卡代收(外部) □银行卡代收(内部单笔) □银行卡代收(内部批量) | [ ] | |||
线下聚合支付 | □B扫C付款码 □C扫B收款码 | □微信 □翼支付 □支付宝 □云闪付 | [ ] | ||
智能POS银行卡收单 | □银行卡支付 | □储蓄卡 □信用卡 | [ ] | ||
其他 | [ ] |
附件2:
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银行卡POS收单)签约表
特约商户注册名称: | 装机数量: 台 押金: / 元 | |
特约商户对外名称: | 手续费率: 借记卡: %【 单笔元封顶 】 贷记卡: %【单笔无封顶 】 | |
特约商户开户银行名称: | ||
特约商户开户银行账号: | 工商注册号及性质: | |
特约商户地址及邮编: | MCC: | |
商户属性: ■对公商户 □个体零售商户 □个体批发类商户 | 主营业务内容: | |
负责人及职务: | 联系方式: | 传真: |
装机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
以下内容由收单机构填写:
特约商户代码: | 受理卡种:■借记卡 ■贷记卡 |
交易类型:■消费 ■消费撤销 ■退货 涉及酒店、汽车租赁、物业行业可勾选:□预授权 □预授权完成 □预授权撤销 □预授权完成撤销 | |
附件3:
《特约商户接入翼支付确认单》
特约商户接入翼支付确认单 | |
登录号/商户号 | |
商户名称 | |
合同编号 | |
签约产品 | □ 线上聚合支付 □ 快捷支付 □ 银行卡代收 □ 线下聚合支付 □ 智能POS银行卡收单 |
负责人姓名(仅个体商户填写) | |
身份证号码(仅个体商户填写) | |
退款是否退还手续费 | [ ] (请填写“是”或“否”) |
交易信息技术服务费率 | 微信费率[ ]%、支付宝费率[ ]%、翼支付费率[ ]%、云闪付费率[ ]、其它[ ]。(必须大于成本费率) |
商户联系人: | 商户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邮箱: |
备注:本确认单内容全文为电脑打印体,手写体内容无效。 | |
合作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任一方在合作期届满前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合作期限自动顺延壹年(自然年度),顺延次数不限。 |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如需续约,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 |
□本协议合作期限完全按照主协议第二十一条执行。 | |
特约商户确认: 确认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同意由天翼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属地分公司作为收单方开展收单支付业务合作,确认该协议并无加重特约商户责任、排除特约商户权利或免除收单方责任等内容。 (特约商户签章处) 年 月 日 | |
附件4:
《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
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 | ||||||
商户名称 | ||||||
商户号 | ||||||
协议名称 | ||||||
协议编号 | ||||||
申请人 | 联系方式 | |||||
申请人身份证 | ||||||
申请原由 | ||||||
序号 | 商户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联行号 | 与甲方合作关系 |
本人/单位已充分知悉并同意本单内容,所填资料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天翼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分公司有权终止此受理申请。 申请方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 ||||||
附件5:
《合单支付关系绑定信息表》
合单支付关系绑定信息表 | |||||
平台商户商户名称 | |||||
平台商户商户号 | |||||
申请人 | 联系方式 | ||||
申请人身份证 | |||||
申请原由 | |||||
序号 | 商户号 | 商户号名称 | 与平台商户合作关系 | ||
本人/单位已充分知悉并同意本单内容,所填资料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天翼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分公司有权终止此受理申请。 申请方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 |||||
附件6:
《商户分账信息表》
备注:被分账方商户为交易发起方
序号 | 分账收款方商户名称(省市电信商户名) | 分账收款方商户号(省市电信商户id) | 被分账方商户名称(驻店商经营主体名称) | 被分账方商户号(驻店商翼支付商户 id) | 手续费模式(分账收款方各自承担 / 被分账方支付) | 营业厅编号(销售点渠道单元编码) (一厅多商场景必须填写) |
示例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 3170000 | XX 电信驻厅商厅有限公司 | 3170000 | 分账收款方按分账信息各自承担 | 61070 |
申请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申请日期:
附件7:
网络与信息安全承诺书
天翼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我公司作为与贵公司合作的服务提供商,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相关条款:
第一条在_____项目合作过程中,我公司向贵公司□受托代理市场销售;□提供业务合作(数据业务合作推广、渠道接入等);□提供技术支撑(系统开发集成、系统维护、技术支撑等);□数据服务;□其他_____,双方的具体数据合作方式为:
□数据不发生传输转移,我公司在贵公司数据存储平台系统或通过_____方式进行使用处理,可接触到的数据处理相关平台系统范围是_____。
□数据发生转移,数据从贵公司传输至我公司的_____平台系统或通过_____ 方式进行处理使用。
第二条我公司在_____项目中从贵公司获得实现合作目的必要数据,具体包括:
(1)贵公司_____ 数据,种类是_____(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原始数据、分析数据等),数据规模是_____,主要处理使用方式_____(受托采集、数据分析等);
(2)贵公司_____数据,种类是_____(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原始数据、分析数据等),数据规模是_____,主要处理使用方式_____(受托采集、数据分析等);
(3)其他_____。
第三条 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贵公司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及保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我公司承诺不利用贵公司网络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查询、复制、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应用程序进行复制、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制作、传播、买卖、使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我公司承诺不进行法律、行政法规、政府管理规定等禁止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所提供或接入的设备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的;将工作中获得的账号、密码私自转让、转租或以非法提供给第三方;对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在系统、计算机软件中非法植入后门程序的;自行或伙同、默许他人窃取用户及运营数据等行为。
第六条 我公司承诺不利用贵公司网络和业务平台制作、发布、查阅、复制和传播、链接任何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法有害信息
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国家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凶杀的;宣传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煽动或者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煽动发起成立非法民间组织或者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的;窃取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销售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的;未经著作权权利人授权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和非法活动。
(二)低俗信息
主要包括: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未经他人允许或者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其他被明令禁止的低俗信息。
(三)未经同意推送行为
主要包括: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商业类、广告类内容的信息与通话行为;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信息与通话,造成用户投诉的行为;其他被社会公众普遍抵制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我公司承诺,依据_____项目合作目的在合作期限内(自年_____月_____ 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贵公司提供产品、服务期间从贵公司获得的商业秘密等数据进行严格保密,不私自复制、存储、传输和转借他人及其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我公司在履行服务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 进货渠道、招投标的表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我公司在履行服务过程中接触、创造及产生的技术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等。
第八条 我公司对______项目中从贵公司获得的数据(贵公司自身或所掌握的第三方数据)及处理产生的衍生数据(统称合作数据)享有有限且必要的使用权。未经贵公司同意,我公司不利用合作数据进行任何其他使用处理活动,不超出本协议目的加工、整理、存储(含备份、缓存)、使用、对外提供或公开披露。
第九条 我公司承诺,在未经贵公司及用户允许的前提下,不利用贵公司网络和业务平台,私自收集、存储、传输、销毁用户的各类个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个人用户的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编号、通信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信息;单位客户的名称、单位有效证件类型及编号、公共或注册地址、联系人身份信息、通信联系方式、单位授权书或单位证明、银行账户等信息;各类用户的业务登记资料、入网协议、业务申请/变更/终止协议、与单位客户签订的各类商业合作合同、业务招投标书等;通信箱单、原始话单、用户定位(位置)信息、用户身份鉴权信息(服务密码、业务系统登录密码)等通信信息;用户的业务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宽带账号、移动电话号码等)、订购的业务信息(套餐、增值业务等)、总合计的账务信息(缴费信息、欠费信息、账户余额变动信息、账户信息)等消费信息;前5项未纳入的,又有可能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和涉及用户隐私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我公司已根据有关数据保护法律的要求,建立了适当的数据安全能力,落实了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并定期检查、评估上述管理和技术措施的有效性,以防止数据遭受泄露、损毁、丢失或被篡改.在项目合作中,我公司采取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针对_____数据的_____使用方式,采取_____措施保护数据安全。(包括不限于数据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及数据防篡改、防泄漏等)
(2)针对_____数据的_____使用方式,采取_____措施保护数据安全。(包括不限于数据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及数据防篡改、防泄漏等)
(3)针对_____数据的_____使用方式,采取_____措施保护数据安全。(包括不限于数据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及数据防篡改、防泄漏等)
(4)其他措施_____。
第十一条 我公司承诺,将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处理并使用数据,对从贵公司获取的所有保密数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保密数据不因我公司的原因而被泄露,该等安全保障措施应至少与贵公司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相同。未经贵公司同意,我公司不得将此类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我公司禁止超出协议约定目的和范围使用分析用户数据。如因我公司超范围使用数据或未履行数据保护义务对贵公司造成的损失或数据泄露事件,我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对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贵公司同意我公司基于合作目的需要向我公司内部合作项目参与人员透露或使其接触合作数据的全部或部分,但须依据最小化原则对接触人员范围及接触数据的内容、范围进行权限管理,并对数据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进行如实记录。
第十三条 我公司承诺派出服务人员如接触到贵公司数据,我公司将与派出服务人员签订《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或《保密协议》,并督促服务人员履行相应保密及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我公司确保在内部可信、安全的机器上留存保密数据,保密数据的备份方案事先征得贵公司的同意,并严格按照贵公司的要求进行备份,控制保密数据的落点,同时接受贵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我公司承诺,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服务结束后,我公司会采取有效措施删除、销毁或归还所有工作活动中接触到的数据,不以任何形式留存、复制留存或备份。在完成相应的合作项目后,如贵公司需要,我公司将在贵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归还或以不可恢复方式销毁或删除自贵公司取得的任何记载保密信息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材料,包括各种承载保密信息的载体,并出具正式书面承诺函确认数据的归还和销毁,除非保密信息同时属于我公司依法应当并有权保存的数据或我公司与贵公司另有书面约定,我公司将接受贵公司的监督及检查。同时,我公司服务人员在合作结束后仍对其在服务期间接触、创造、产生的属于贵公司或者虽属于我公司但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等同服务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数据的义务,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贵公司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已公开。
第十六条 如贵司收到监管机构或用户对数据删除的要求,我司将及时配合立即停止相关数据处理及使用的行为,并删除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我公司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条款,如有违反,视为我方合同违约,愿意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贵公司有权立即停止合作并启动追责流程,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填写):_____。